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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年第一批廉租住房申请登记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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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08年第一批廉租住房申请登记通知 |
根据《绍兴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》、《关于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》,经研究,市区2008年第一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申请于5月9日—6月9日(节假日除外)受理登记,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,随带申请报告、低保证或困难救助证(低保边缘户、因病致贫户)或绍兴市区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、身份证、住房情况证明、户口簿等有关资料,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登记(逾期不再登记),申请登记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: 1、申请对象: ① 依法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家庭; ② 已领取民政部门发放的《绍兴市困难家庭救助证(低保边缘户)》或《绍兴市困难家庭救助证(因病致贫户)》的家庭; ③ 由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(低保标准200%以下); 2、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非农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,并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市区非农常住户口5年以上,其他同住人员户口迁入须满2年以上; 3、拥有私房或承租公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12平方米(使用面积包括已转让的房屋及已被拆迁的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面积)。 4、申请对象的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、扶养或者抚养关系。 5、政府集中供养和离婚5年以内的除外。 本次受理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、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相结合的形式。以住房租赁补贴为主。 具体申请程序调整为街道受理初审——住房保障机构(住房初审)、民政(收入复审)——住房保障机构(住房复审)——街道(公示)——公开登记结果 受理地点:各街道办事处 绍兴市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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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发布人:pudding |
| 遗失补证公告(07-9-25) |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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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发布人:pudding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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